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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未来方向

2015-08-21 17:00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王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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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9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微信公众号:cfca-cebnet)联合全国近70家银行发起“2015未来银行”征文活动。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来的稿件。

  作者单位:昆仑银行运营服务中心

  一、引言

  两年前,马云豪言“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不知是该钦佩马云的先见还是敬畏他的实力,总之他说到做到。从2013年开始,新兴金融逐渐形成规模效应,以阿里集团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全面涉入金融业,以科技为手段,以网络为载体,在支付、理财、借贷等多个金融领域对商业银行构成挑战。互联网金融刚出现的时点,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的未来普遍比较悲观,认为商业银行消亡只是时间问题。但随着发展,这两年更多学者认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不可能使银行丧失其本质属性。

  商业银行是否会消亡,并不只是商业上“优胜劣汰”功能完善的问题,还要探求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地位存在的必然性。争论的焦点在于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是否发生质变,其产物的本质是金融还是新生事物。

  陈志武论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最大的变化主要是交易的范围,交易的法制环境,交易的结果、交易的金额的变化。但从根本上讲,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交易的本质并不会改变,直接的跨期价值交换,金融交易是信用的交换,这些本质不会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发生根本的变化。”

  这种说法也得到普遍认同,在金融这个概念层面来讲,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是达到本质的途径,扩大了作用的范围,而非创造出新的功能。换言之,商业银行的这个名词或者其组织形式也许会随时间改变,但商业银行指代的这类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功能不会发生变化。

  由此得出:在可预见的未来,商业银行不可能消亡。

  二、商业银行现状分析

  在商业银行实用功能不会随时间而消失的前提上,再来谈谈传统商业银行的现状。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7月31日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两项新规的出台引发另一话题的争论,互联网金融是否可以完全替代传统商业银行。

  无论理论上如何争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极大冲击是不争的事实。

  以P2P为例,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进行托管,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内部的体系对资金进行划拨。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示,P2P的资金存管只能是在银行完成。第三方支付内部不能有资金池,只能进行结算业务不能进行清算业务。

  接着聊一聊第三方支付。在最初,第三方支付最早是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支付途径。有部分消费者出于方便支付的考虑,习惯把钱预付到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中,资金量的增多使得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形成了资金沉淀,这在客观上使第三方支付具备了类似银行存款的功能。

  在此想探讨:到底是政府监管强制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还是其自身条件决定了业务范围受限。

  在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资金沉淀很正常,但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能够以此取代银行地位是个问题。银行的核心价值是提供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个工具,一个载体,而不是服务的目的。也就是说,形成资金池,是银行设立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第三方支付实际不具备成为银行的条件。银行有不良率、贷款比等要求,第三方机构既想做银行业务,又不按照银行要求受到相应的监管。不想被监管,是否可以推断出其不具有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互联网金融自身能力是否足以胜任银行业务还有待论证。

  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规则,而这不利于行业发展。个人认为,不论新规是否出台,互联网金融都会因为规则缺失,最终导致业务范围受限。监管部门的规范管理,只是通过干预的手段加速实现这个结果而已。

  金融机构的根本任务是促进资金的融通,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而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创造了管理金融风险的核心价值,也就是银行能够对风险进行定价,使风险承担者获得相符的风险补偿。而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此能力还没有定论,即便其有此能力但其擅长的方向也不在此。从社会专业分工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未来的业务范围不会与传统金融业务范围完全重叠,两者各有侧重,间接论证传统银行业不可替代的事实。

  更进一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意义在于辅助主体完善其核心价值,填补主体在开展核心业务中缺失部分,而不是追求超越自身承载力地野蛮滋长。由此可见,新兴金融方式与商业银行应该是互助、互补的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三、商业银行的未来与发展

  商业银行是一种综合性金融机构,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

  科技时代的今天,支付中介功能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这也就是科技巨头宣称商业银行将会终结的原由。支付中介功能给银行带来的收入占比极少,即使在货币电子化的今天,其服务业务量不断上升,其带来的收入仍然有限,只是银行的辅助功能。未来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合理分工,擅长搭建平台的搭建平台,提供资金融通渠道,专属业务仍然交给专业机构去完成,这将利于双方发展。

  信用创造功能,通过存贷业务创造出多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货币制造表现受法定准备金的影响,而实际是受客观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是说,信用创造是银行从事存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客观结果,不是主动追求的目标。信用创造功能是不为银行所控的,不是核心功能。

  形象点阐述,金融服务功能就是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融资担保、贷款承诺、代理保险销售等,都属于这个范围。科技信息水平的提高,为银行产品创新提供更多支持。互联网金融在此方面更具优势,能更有效地推动金融服务品种增加,促进金融业务地快速发展,这也就是很多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会替代传统银行的原因。前面已经论述,这不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当然,商业银行没有理由拒绝进入他有能力的业务领域。以客户为中心的混业经营是种趋势,能够拓展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渠道,但仅是为银行带来一定利润的附属业务,而不是其核心业务,也不会是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唯一出路。

  信用中介功能是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是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面临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推进,这样的现状会导致存贷利差收窄,商业银行利润大幅度缩减,但利润点不会受到影响,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会变。

  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到底取决于商业银行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发展必须提高的此核心竞争力。如何有效解决双方在融资的期限、时间、金额、现金与凭证的交付等方面的矛盾与困难;如何对风险进行准确定价,将风险分配到愿意承担并且能够承担的市场主体上,使得风险承担者获得适当的风险补偿等问题,是我们未来最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难题。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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